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
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一、最新失火罪的认定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二、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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