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罪的区别:放火与失火
时间:2023-07-15 14:22:17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来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的火灾,行为人不希望后果出现,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后果发生的。两个罪名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在主观方面,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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