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不是法人情况如下:
合伙企业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委托代表,与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当。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企业名义行事。
一、合伙事务执行有哪些规则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合伙事务依法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外,合伙人还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l条第3项的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与此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伙企业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那么,合伙企业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属越权行为而否认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行为的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促使合伙企业内部健全合伙人之间相互代理的制度和合伙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规定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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