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咨询
律师的回答:
(1)参与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从事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懒于行使其权利时,督促其为企业利益行使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同等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经所有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名或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指定的代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28条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第29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有异议的,暂停执行。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决定撤销委托,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采用一名合伙人、一名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方式。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其主要营业场所的位置(3)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4)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任命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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