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需要到劳动局销毁劳动合同吗
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原有的合同原件其实并没有遮蔽或销毁的必要条件。
因为通过合同解除之举,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相关的权益·义务已经被终止,该份合同也就不能再继续约束双方,因此保留这份原件就显得没那么重要,自然就无需进行处理或销毁。
如果当事各方选择将其销毁,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禁止。
在我们中国,所执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的约定,它主要是为了预先确定因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从理论角度来看,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两大类,其中补偿性违约金的作用在于弥补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而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同时适用的;至于惩罚性违约金,则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并不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与否作为评判标准。
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之下,才有可能出现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行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列举了一些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患有职业病的;
2.在本单位中,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而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员工;
4.女性员工在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时间的员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指劳动者本身并无过错,但由于存在特定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已无法再从事原有的工作,同时也无法适应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新工作的;
(二)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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