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张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刘女士离婚后没有再婚,随着物价上涨,女儿张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日益增加,刘女士生活非常困难,已经很难保证女儿的基本生活费用,雪上加霜的是女儿患上了慢性支气管炎,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刘女士向张先生请求帮助,张先生认为,当初已经约好每月1000元抚养费,自己尽到了义务,拒绝给予帮助。刘女士能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给付。(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刘女士和女儿的生活状况较离婚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没有了保障。张先生虽已与刘女士离婚,但是张先生同女儿的父女关系并未解除,张先生仍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张先生借口说抚养费已经约定好了,自己没有义务增加,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对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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