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要求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已经是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哪些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呢本文将全面地阐述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
(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二、哪些情形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此,提请各位注意,以上为法定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协商好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于支持。
但此时不满足规定的情形,自然起诉到了法院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就精神损失赔偿协商达成一致,即使此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赔偿的情形,其实也是允许的,同时法律也不会作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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