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必须要变更措施,法院可以变更吗
时间:2023-08-18 17:10:27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捕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拘留时间已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在当代社会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做出了一些民事方面的生效判决之后,是可以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相关的债务或者其他的义务的情况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行政类型的案件依然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他们作为申请人员也是可以的。

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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