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难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是很常见的,曾先生是来自江西省九江市某县的一名养殖户,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以曾先生家庭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为由,要求其自行拆除,曾先生拒绝拆除便被停水停电。曾先生应当怎样进行维权呢?
庭审双方
原告:曾先生
被告:县国土资源局
案件概述
曾先生为响应党的号召,早在2012年之前,曾先生一家就开垦荒山,该养殖场修建在开垦的荒山之内。曾先生所开垦的荒山属于国有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和农贸公司以曾先生家庭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为由,多次要求其自行拆除,曾先生拒绝拆除便被停水停电。
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该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
案件解读
停水停电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是一种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和征收条例》第2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停水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诉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发生停水停电行为后,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包括以下内容:什么时间停的水和电?谁去停的?停了多长时间?造成了哪些损失?
在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者适当赔偿,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状态,切实保障当事人生活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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