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受理单位:淄博市民政局
受理部门:淄博市民政局
受理地址:张店区金晶大道183号
联系电话:2180673
受理时间:
受理对象: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费用标准:《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250元/件
提交材料:华侨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权利义务:
受理范围:
1、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2、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受理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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