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向我银行借款500万元。我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某公司口头商定,由某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我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某公司向我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偿还,我行是否可向某公司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答复: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你行与某公司之间未签订关于办公用房的书面抵押合同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你行与某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因此你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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