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随意”,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是主观动机,此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临时起意”;
三是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地殴打他人。
四是看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司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响,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
“情节恶劣”应有以下几要素:
(1)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
(2)使用凶器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
(4)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处罚一次,再次随意殴人的;
(5)一次殴打多人的;
(6)殴打弱势群体的;
(7)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
(8)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9)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的;
(10)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或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殴人,或在公共场所殴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界定“情节恶劣”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民风民俗加以认定。目前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情节恶劣”加以认定:
(1)多次追逐、拦截、辱嗓他人的,这既包括多次针对不同的人实施,也包括多次针对同一个人实施;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如被多次追逐、拦截、辱骂的人不堪忍受自杀的;
(3)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拿硬要是指在显示的威风、寻求精神快乐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社会公德、藐视社会秩序的心态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他人财物。如何区分强拿硬要行为和抢劫行为,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1)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2)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物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既包括造成引起被害人自杀等有形结果,也包括造成一般社会群众心理严重恐慌、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缺乏安全感等无形结果。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在认定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考察两个因素,
(1)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
(2)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此两个因素都缺一不可,才能被称为公共场所。
所谓“起哄闹事”,指出于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快乐等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为借口,无端生事,扩大事态的发展,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严重混乱”,一般应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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