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今年3月在渝北区龙溪镇买了一套二手房,购买前其父母分别在两个中介公司登记,父母分别在两个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的房子,但实际上看上的是同一套房子(二老并不知情),最后父亲那边成交了,母亲委托的大泽实业代理公司知道后,就以签过看房协议为由,要求母亲支付中介费,并说委托大泽就不能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中介,徐觉得这是一个霸王条款,想咨询该怎么办?
专家支招:
按照协议书规定你父母是应该支付大泽公司这笔中介费的。
看房协议是中介公司为防止跳单或不诚信买主在多家中介比较压价,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协议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知道签署的协议具体内容怎样。很多协议书的表述如下:甲方承诺不会直接和间接与该物业之业主联系,并同意即使以上物业最后由甲方之亲戚、朋友、授权人、代理人及所在单位之同事购买或租用,甲方承诺在成交当日,按上诉价格支付佣金,如本人违约,甲方承诺不低于购入物业成交价的3%或租用物业一个月租金之双倍金额支付乙方作为佣金。
现在补救的办法有两种:其一,找相关机构,如工商、消协判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协议内容如上所述,则含有强迫接受其服务的含义。按照《消法》,这就是霸王条款,视为无效。其二,如果与后来成交的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日期要早于和大泽公司所签的,就可以证明买房是先在成交了的那个中介看到的房子,假若房东与成交的中介公司签署了独家委托买卖合同,那徐先生就应该能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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