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不是个人财产,不是婚前财产。但租赁权是一种财产权。如果他们结婚五年,夫妻双方都有权要求离婚。离婚时,一方无权租赁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住房问题确实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另一方暂住,而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人口应当缴纳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有关答复,妥善处理夫妻共同投资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
一、离婚后房产该怎么分割?
离婚后房产的分割要依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判断:
1.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的半价。
二、单位自管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单位自管的房屋。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取得承租权,离婚时不符合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另一方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法院在处理时认为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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