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债务在继承范围内。继承人有义务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偿还债务仅限于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超出部分不需要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的要求是如何的
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的要求:
(1)、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
(2)、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律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否则可以不予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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