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依法可以成为被继承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要想作为遗产被继承的债权,需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其一,作为遗产的债权,务必是在继承关系确立时已真实存在并具有绝对效力的债项。
倘若在继承开始之后才衍生出的债项,则不得作为遗产得到继承;
其二,该债权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机构的审查确认,效力可靠无误,而非法手段获得的债权,原则上是无法被继承的;
其三,债权的实际履行方式以物物交换为主导方向。
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必须是存在以货币或其他实物当作交易对象的债权,方可得到继承。
若债权的形式表现为相关行为,那么便无法进行继承,举例来说:
比如被继承人生前所委托的第三方所执行的某项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就无法被继承;
最后,当此类债权不具备人身专属性时,是可以继承的。
这主要是因为,与其紧密相连的人身权益特殊性,一旦债权人过世,人身权利会随之消失,但属于财产性质范畴的债权却不会因此消失,相反地,它们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遗产被进行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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