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没有权利不经过同意拍别人。一般电视台播放的节目都会在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会播出。因为居民家或公司是属于私人空间,如果电视台未经同意就开始拍摄,就属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就触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要进行节目播出,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可以去法院告发,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吗
1、是否要经著作权人同意,依据作品是否发表而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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