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面临离婚之决断,男方却执意反对,未能通过平等的对话达成共识,您便有权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阐述诉讼离婚的正式流程:首先是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日渐齐备的证据文件;
然后,法院会对以上原告所交之文件和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提出各项申请理由及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如若不愿接受,法院亦会告知其理由。
在这个环节上,如果法院决定受理,将会从立案之日始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分送至被告手中,同时也会通知被告做出相应的确切回应和抗辩。
紧接着,调解阶段便是审判过程中的必要步骤。
这一流程可以产生三种可能的结果:第一,调解成功后,原、被告双方能够重新修复和睦关系,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整个诉讼过程便告终结;
第二,若协商成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法庭据此依例制定相应的离婚调解书,一旦调解书送达到位,即时生效,婚姻关系自此正式解散;
第三,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法庭必须立刻启动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关于审理和判决方面,法院对于无法实现有效调节的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作出涉及其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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