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用,通常会依据受害者受伤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来作出判定。
若受害情较为轻微,无需入院接受治疗的,则通常不会给予营养费用的赔偿。
然而,当受害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时,便应给予营养费用的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医生在医嘱中明确指出需要额外补充营养,那么营养费用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按照当地日均收入的40%-60%进行逐日计算和支付。
目前,营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即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以及按照医院伙食补贴的两倍进行计算。
而计算的时间范围则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的天数以及出院证明上所注明的需要加强营养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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