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1日,汽车89队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保险。2008年9月13日1时30分许,汽车89队驾驶员杨某驾驶大客车从广东返回阆中途中,行驶至国道212线1035km+984m处时,与突然从路中心隔离带穿行的一女性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同年9月24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这名无名氏女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9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杨某应承担无名氏赔偿金159046.40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收此款。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某保险公司回复:除无名氏丧葬费外,其余费用待合法赔偿权利人出现后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89队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目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设立,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代收、保管无名氏的赔偿款,并不与法相悖,且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赔偿款成为无主财产,公安交警部门将来应当移交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汽车89队向公安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应认定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以调解书的形式代收无名氏赔偿款,虽然调解书存在瑕疵,但赔偿权利人缺位。
基于上述理由,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下述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汽车89队保险赔偿金159046.40元。
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方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额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泌阳县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20元。
案件的受害人熊某在驾驶摩托车在驻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刘某驾驶的左转弯的三轮车相撞,熊某死亡。后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熊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其在法定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得出结论,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是法定的,并不附带其他条件,不以车方是否有责任为前提,也不以车方是否有驾驶证或逃逸为限制条件。另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提前告知。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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