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级别管辖
时间:2023-07-21 19:14:29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复议维持。先看地域管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再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以原机关来确定的。比如,市公安局罚我钱,我找市政府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我起诉。是由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来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土地权属确权决定,该起诉谁?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还有诉讼的维权方式,但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该起诉谁就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不知道应该起诉谁会有一种投诉无门的感觉,其实,新的法规是将两个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你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并不是去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的,有些情况即使立案了也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由此可知,被告的确定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行政复议机关仍然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那么应该以谁为被告呢?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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