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依法订立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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