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缴纳的订金是具备退还可能的。
然而,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购买者欲取回所付定金,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
如果由于购买者自身原因无法达成预定的销售协议,则其无权索取这笔费用的退还。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倘若为了追求更丰厚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人签署预定的销售协议;
或者在获得正式销售许可证以前便与其购买者签订了销售协议;
也或者在预先告知购买者在支付订金之前,该套住房已被设定为查封、抵押状态等情况视同违约,开发商应给予双倍返还订金作为赔偿。
至于因为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买者双方的事项主要包括,例如双方对于预定销售协议的关键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亦或是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销售协议未能成功缔结的话,那么开发商应当将订金全额返回给购买者。
如果想要让开发商退回订金,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效也可寻求仲裁援助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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