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置的房产若登记了两位当事人的姓名,这无疑表明该房产属于各位夫妇共有的财产性质。
在处理房产的问题上,理应以家庭和谐为首要考虑因素,选择在妥善协商的基础上来决定如何划分和使用。
在离婚的过程中,法律通常会依据诸如子女权益保护、适度关爱女性原则、优待婚姻无过失之方以及公正公平等法律原则来做出相关判决。
举例来说,如果配偶在结婚前已经全款购买了某套房屋并办理好了相关的产权手续,即可以将其视为个人所有或只有部分权利的资产。
因此,在夫妻离婚之时,对方并不具备对此类房产进行分配的资格。
然而若是通过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则有所不同,因为在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包括还款在内的相应责任,那么在离异之后,夫妇双方便应当根据各自的负担份额来说明财产的所有权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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