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完成清算并彻底终止经营活动之后,倘若仍存有任何形式的非法占用公司财产的不当行径存在,那么该行为就很可能被归类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由一系列因素所造成,包括个体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将原本受托监护或者管理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品或是掩埋物品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拒绝将这些物品归还给原所有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他们确实实施了侵占行为,比如财务记录混乱不堪、资金流动方向模糊不清、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等。
除此之外,侵占的金额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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