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当事人应当给予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言之,相邻关系是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产生的猪圈关系。如甲方在乙方地块中间有承包地的,甲方必须通过乙方使用的土地行使土地使用权,使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又称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中因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相邻所有人、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这样,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由于依法获得了必要的便利,其权利得到了延伸。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业主不可能构成邻居。邻接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潜在的人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2。例如,由于相邻建筑物的使用,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就是由通风引起的。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也与自然环境有关。例如,如果甲、乙双方位于河流的上下游,甲、乙双方自然会利用对方的灌溉和水资源。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类型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从根本上说,邻国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要便利,是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从相邻方取得,才能正常行使。当事人行使相邻权,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得滥用权利。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邻国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国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邻各方应当合理利用、精心保护和管理享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土地、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不得滥用使用权或者使用权损害相邻各方的利益。在中国,邻国关系往往是普遍而复杂的。公民和法人在生产生活中都涉及到这种关系。相邻关系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纠纷,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周边关系,保护周边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巩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和谐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环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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