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被撤案释放后再杀2人警察被免刑
时间:2023-04-25 10:02:54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0年前,××县男子肖某杀死母亲,杀伤继父后,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可××县公安局原副政委张某、原法制科科长杨某,原法制科副科长何某3人,却作出撤案决定将肖某予以释放;9年后,惨剧再次发生,2个邻居命丧肖某手中

近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公安局原副政委张某(现已退休)、原法制科科长杨某(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原法制科副科长何某(现××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均被判决犯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精神病男子杀母3民警撤案放人

1999年5月29日晚,家住××县建兴镇的肖某与将其抚养长大的继父阳仕凯发生纠纷,用刀向继父的胸腹部连戳3刀。阳仕凯受伤后大呼救命并从屋内往外跑,肖某持铁锹追赶。肖某的母亲蒋志清见状上前阻拦,肖某用铁锹击打蒋志清的头部面部,导致其身受重伤,2天后死亡。

当时××县公安局建兴派出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肖某进行刑事拘留。侦查期间经鉴定,肖某存在精神分裂症和轻度智力低下,作案时处于患病期间,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报××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查后,当时负责审查的××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何某与时任公安局副政委的张某、法制科科长杨某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决定撤案并于当年7月28日将肖某释放。

男子再杀两邻居渎职案浮出水面

肖某犯下杀人命案未得到追究,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肖某也自恃杀人后未被处罚,在当地愈加蛮横。

2008年6月20日上午,肖某再度犯下命案。他当时在院坝里杀鸡,邻居任某、艾某见此,在言语中说肖某所杀的鸡是从他们家偷来的。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肖某用刀将两人杀死。去年6月23日,肖某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肖某再度犯案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桩渎职案件也随之浮出水面。2008年9月,××县检察院公诉干警在审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1999年未依法处理肖某、而决定将其释放的张某等三人,有可能存在渎职行为,经研究之后,干警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经反渎职侵权局初查后正式立案。

张某等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案情重大复杂,从初查到移送起诉,整个侦查工作历时七个月。就该案定性问题,3人行为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滥用职权,一度引起争议,公诉干警与侦查干警及时沟通,最终确定了玩忽职守的侦查方向,最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渎职案开审是否犯罪展开激辩

去年10月,××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案件影响很大,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公诉人在法庭上与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开了舌战,就三人的行为与肖某再次杀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张某、何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的事实及证据并无异议。张某的渎职情节轻微,罪责不大,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他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等人作出撤案决定与肖某2008年6月20日刺死邻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因肖此次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或免予刑事处罚。

而何某的辩护人认为何某参与集体研究决定,承担过失行为的间接或次要责任,且因不认真学习法律而犯罪,是初犯、偶犯;杨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是杨某对法律不熟悉、不精通,存在理解和认识错误。

3人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县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张某、何某、杨某在××县公安局分管、负责法制科审查决定刑事案件是否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处理的工作中,对肖某于1999年5月29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对肖某解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撤案),以致肖某未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2008年6月20日肖某又故意杀死二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认为3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肖某2008年6月20日杀死任某、艾某的事实和肖某在1999年7月20日被解除刑事拘留(释放)无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确认。

法院考虑到当时客观事实等各种因素,认定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何某、杨某3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谭力记者张运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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