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领取:
(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
(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
(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金非强制义务可有差别
案情
吴某于2001年8月16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曾先后签订过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查,A公司《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只有1995年1月1日在册且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才能享受补充养老金。2010年5月27日吴某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2001年9月至2008年8月的补充养老金。
庭审中,吴某主张企业年金应当执行非歧视原则,其他员工有补充养老金,其本人也应当享有;而A公司则认为,企业年金并非法律强制的保险项目,且吴某于2001年入职,不符合该企业年金享受条件。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由此可知,为劳动者缴纳补充保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对此享有自主决定权。
评析
随着2014年1月1日《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在个税优惠政策的刺激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探索执行企业年金计划。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年金)严格来说不属于福利范畴,用人单位在企业年金的发放上有自主权。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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