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于主观上并无恶意企图,并且仅仅是在正常言语交谈中,由于另一方表现出情绪异常激动而导致意外死亡,那么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应被判定为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行为人从主观上而言,并未存有蓄意杀人或损害他人权益之意图;而同时,在客观层面上,也并未实施任何足以构成犯罪的行动。因此,就死者的不幸离世,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必须认识到,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争吵和斗嘴的环境以及言辞的激烈程度各异,这将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双方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言辞过于激烈,甚至对受害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使得受害者无法忍受人格最终因情绪激动而丧生,那么行为人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全文7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