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协议已正式进行备案之后,购置方仍然有权利选择撤销交易,但是这可能会引发相关的违约责任问题。假设双方达成了一致共识决定终止该份购房合同,或者在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明文规定了相关的解除条款且此种情形已然发生,那么在收到退房通知书的那一刻起,这份购房合同便自动失效。
然而,购置方可能需要为其行为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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