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户籍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适应我市人口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一站式”办公等业务升级拓展的需要,修订实施本《规范。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
(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或本县范围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上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不需另外出具证明。
市外(含四县)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或住房证明。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四)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死亡证件;兵役状况凭退出现役证明。
(五)收养弃婴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七)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八)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迁出:毕业分配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迁出;未分配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前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迁回原籍。
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可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直接办理迁出。
(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十一)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落户。
(十二)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十三)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十四)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十五)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十六)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
(十七)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八)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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