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构成强奸罪方面的指控时,所必需的核心证据主要涵盖了被害人的陈述、目睹事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词、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出的可能存在的残留体液等多项内容。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各类实物证据(如物证);
书面文件(如书证);
证人的口头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或书面的供述与辩护;
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形成的记录;
以及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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