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叫版权法的同志认为,首先,著作是指用文字表达的思想,一般指著书立说,小说、论文等文字作品称著作非常恰当,而我国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包括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把这些作品也称为著作,有悖常理。另外,邻接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一词不能涵盖邻接权的内容。其次,版权的概念最早是始于我国宋代,当时就有“翻版必究”之说。如南宋时期刻印的《东都事略》中就有“不许复版”的记述,虽内涵与现代的版权概念有别,但已具有原始版权概念的意思。第三,版权保护的发源地在英国,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称复制权(Copyright),转译为版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上是通用的。如1952年通过的《世界版权公约》,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四,广大公众习惯称版权,如将某些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称为“盗版”,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亦称为“版权局”而不称“著作权局”。因此,顺理成章,应当叫版权法。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7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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