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7-08 14:24:26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归属。首先需要考虑双方解除婚姻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寻求人民法院帮助,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对财产以及子女归属作出决定;其次需要考虑子女抚养的问题,即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金额应是多少。最后要考虑财产归属的问题,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分,个人财产按照法律或约定处理。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的因素:

子女的实际需要

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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