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债务豁免协议
债务豁免协议
债务豁免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3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上恒公司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上恒公司同意无偿放弃对本公司以下直接债务及担保债务的追索权:
1、不计入本公司报表的海口保税区债务(即划归海口保税区的开发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694,669,272.27元。
2、计入本公司报表内债务人民币25,000,000元。
3、本公司为海口金盘饮料公司、海口市金盘建筑材料公司、海口市工业建材发展公司共计人民币283,148,665.97元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
4、本公司为海口市工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共计美元3,415,325.68元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
5、本公司为海南联通新技术电子有限公司共计美元820,099.66元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
6、本公司报表内对上恒公司全部债务在2003年度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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