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管辖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
三、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业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六、指导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七、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供销社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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