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调整后的政策从2016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主要涉及以下6种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内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暂停职工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子女在异地(上饶市辖区以外,下同)购房时,在上饶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三、暂停上饶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购房贷款的职工,在上饶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申请了一次住房贷款的,在上饶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向已有二次购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满6个月;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饶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5000元余额。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除按年还贷、提前还贷外,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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