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
时间:2023-05-29 14:12:11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取得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一、安全审核申请

(一)申请人做好相应筹备工作后,向属地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营业场所平面图、方位图及门牌号;

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接入协议及其提供的IP地址;

5、信息网络、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7、营业场所所在建筑的《建筑设计(装修)防火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以上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向属本地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并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二、安全审核受理

(一)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初审,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复审,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审核日期从重新申报之日起计算。

(二)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后,应向申请人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计算审核日期。

(三)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据本安全审核标准进行实地初审。初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

1、消防安全检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移交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

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不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

初审合格的,由县(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汇总消防部门意见,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局章)后,将该表和安全审核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复审。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县(区)公安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复审不合格的,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向申请人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复审6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合格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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