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离婚之后的父母仍需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倘若有任一方未能充分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即是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将可能面临司法程序的裁决,并被强制执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则应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作出最终判决。
在此前提下,即使先前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过程中,若抚养权归属于女方,那么女方在举证方面无需过多投入。
在法庭审理阶段,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女方即可当场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若男方拒绝接受鉴定,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原则,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那么转账记录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全文6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