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保险法定受益人顺序
法定受益人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保单受益比例一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100%,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止一位,按照比例进行平分,如果投保人填写保单时明确了受益人的受益比例,则依照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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