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招远市法制办公室,招远市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修改54条,内外部环境都发生,点窜后共9章208条,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中华招远市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2002年,《保险法》再度进入修订期,这已是《保险法》的第三次修订,法定再保险的规定。
一、保险合同是否能再保险
保险合同是可以依法进行再保险的,其属于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转嫁的保险方式。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二、保险合同该怎么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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