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其中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是一级伤残。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二、人身伤害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
5、五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厘米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厘米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8、八级,有医疗依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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