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的条件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有疾病或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子女,可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面送养。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想抚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
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监护权。只要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孙子女,另一方就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同意。未成年人不同意的,不能送养。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何时解除?
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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