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应该承担以下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合同违约情形包括几种情形
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的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三、赔偿金数额确定的原则
赔偿金数额的确定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n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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