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本文认为处理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调节收入分配和扩大消费需求目标的原则:
调节收入分配优先,同时兼顾消费需求。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和扩大消费需求的目标对消费税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为了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就应该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高税:而为了达到扩大消费需求的目标,又应该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低税或免税。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呢?本文认为应坚持调节收入分配优先,同时兼顾消费需求的原则。在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危及社会稳定,征收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应该优先考虑调节收入分配目标;但是,扩大消费需求也不能放弃,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不断扩大的消费需求作保证。所以,在考虑调节收入分配目标时应兼顾消费需求。实践中如何体现呢?主要是选择对代表富豪身份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高税,这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往往属于低价格弹性产品:对中等收入人群消费的中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以较低的消费税,一般来说,这类产品价格弹性较高,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适当保护消费需求目标。
二是正确处理调节收入分配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原则:
在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目标前提下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对消费税的要求有时是一致的,比如对高档、高能耗消费品课以高税:有时又是矛盾的,如对成品油征税,有利环境保护但不利调节收入分配。如何处理两者矛盾呢?处理原则应是在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目标前提下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目标。因为收入分配差距危及社会稳定,而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所以环境保护更为紧迫。
三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扩大消费需求目标的原则:
环境保护优先,同时兼顾消费需求。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扩大消费需求目标对消费税的要求同样也是矛盾的,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目标,就应该对不利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高税;而为了达到扩大消费需求的目标,又应该对这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以低税或免税。典型例子就是对小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但小汽车产业对拉动消费需求有重要作用。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呢?本文认为依然是环境保护优先,并兼顾消费需求。具体来说,就是对高能耗、高污染消费课以高税,对能耗或污染程度低一些的消费税率适当降低,以维护消费需求。
知识延伸:消费税纳税有哪些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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