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政策取向
时间:2023-06-07 11:42:39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政策取向

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政府向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在古罗马时代,农业和手工业逐渐有了较大发展,城邦也开始对商品课征诸如盐税、酒税、矿产品税、皮毛税等。此后,消费税课征范围不断扩大,课征数额也日益增加,并曾在各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的消费税思想也源远流长,自唐五代“寓税于价”始,一直持续到清朝,成为封建王朝重要的财政收入。中国古代的消费税政策,在唐五代以前始终以“寓税于价”为主,体现在政策上往往是政府对重要的消费品实行专卖。从隋唐、五代十国时期开始,“一切通商”的消费税思想开始萌芽,在两宋时期盛行,并在此后的历朝历代不断发展。元朝将专卖与收税并行,明朝则实行开中制度,清朝时期则实行了纲法和票盐法。

192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国税,统一缴纳后,即准行销全省,不得重征。1931年,实行裁厘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以原有之麦粉特税,同时归并统税范围,连同卷烟统税,称为“五种统税”。1946年8月,《货物统税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课税范围和税率有所调整。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制,曾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进行了具有消费税特征的税制调整和改革。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选定了11类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后在2006年4月1日起又调整为14个。

特定消费规制:课税的正当性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并称为我国的三大商品税。消费税的正当性在于,通过设定重复性征税实现商品税负的纵向公平负担。具体而言,对消费税正当性的理解可以按照其分类方式来得以考察。按照课征对象,消费税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普遍课征消费税,即把所有消费品均作为征税对象,普遍课征的功能在于遵从税收公平原则;二是特定课征消费税,即选择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使之对特定消费课税,从而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国际上都普遍采用有选择的消费税,以实现对特定消费的引导和对特定消费的政策调控。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也秉承这一思路都采用了特定课征方式,按照不同实际情况,对特定的商品分门别类地按照相应税率课征消费税,体现消费调控政策和财政收入意愿。按照调节功能,消费税在取得财政功能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划分为限制性消费税、奢侈品消费税、使用性质的消费税和体现特定经济调节目的的消费税,并在不同的调节功能中体现税收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烟、酒、鞭炮和木制品课税则属于限制性消费税,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则属于奢侈品消费税,成品油、汽车轮胎等则属于使用性质消费税,小汽车、摩托车等则属于特定经济目的的消费税。

按照征税范围,消费税又主要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以体现不同的消费调控政策。我国的消费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历经2006年的调整到200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历次调整修订,征税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正从有限型向中间型靠拢。

基于国际比较的立场,各国家和地区对消费税立法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一般消费税制度,对所有征税品目统一制定一部综合的消费税法,然后通过列举税目的方式,明确规定征税具体涉及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另一种特种消费税制度,对各个征税品目分别制定税法,也即对每种应税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单独设置一个税种,如烟税、酒税、矿物油税、赌博税,等等。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综合立法更多地基于法典化和便于管理的考虑,而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分别立法的缘由则更多的是基于其自身的经济特点和资源禀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综合消费税制度,我国消费税也都采用此种安排,但在《消费税暂行条例》之外还特别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我国烟叶税的设置则是为了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在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之外设立归属于地方的烟叶税,以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

另外,论及消费税本身,也需要说明消费税可能存在的缺点或曰可能影响税负公平和正当性的情形。具体有三:一是消费税的累退性。主要表现为随着家庭或个人收入的增加,消费税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却越来越低,相反的,收入水平越低,消费者支付或承担的消费税额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却越来越高。二是消费税的特定性。消费税只针对部分商品,会导致商品的相对价格偏离市场,违背自由竞争规则。但从另一方面看,此种安排却能有效控制市场机制中的负外部效应。三是消费税的非弹性。消费税针对特定消费课税,课税范围非常固定,没有针对具体情况的相对弹性。对有嗜好的人而言,烟酒照常消费,虽然增加了政府岁入,但并未取得有效调节效果。

二、关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三、消费税征税环节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就是说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不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产品是从生产环节流向批发环节再流向零售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流转税在各个环节都征收,但是消费税只是针对其中的一个环节征收。这就是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税;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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