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中就业补贴的对象,是指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一)户籍在浦东、南汇、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闵行、奉贤、金山、崇明等区县(以下简称“实施区县”),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
(二)从2007年4月1日起,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2倍(2012年5月1日起上限为2900元)。
二、就业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就业补贴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一半,其中,市失业保险基金核拨的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每月140元。
(二)就业补贴期限按自然月计算,当月实际就业天数不低于15天的,可以享受该月补贴。
(三)就业补贴期限的核定,以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退工登记的时间为准。每人累计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就业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补贴实行事后申请的方式,即“先就业后申请”。
(二)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申请者,一般应在享受就业补贴的期限累计至少满3个月时,集中申请一次。
(三)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可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