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线申报。申请人登录“天津公安”手机APP或“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在引进人才落户系统中,按提示要求填写并提交个人申报相关信息。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收到申请通过的确认短信,则可按照提交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到拟落户区行政许可中心引进人才落户窗口,提交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及时收到确认短信的,也可直接到相关窗口提交所需材料。
(三)直接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人证一致且材料齐全的,当场打印或现场填写“引进人才落户递交材料登记表”,留存材料复印件并退还原件。材料递交后,申请人无需在现场等候。
(四)发放函证。人社、教育、公安等部门对所接收的落户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系统的业务办理进度查询中,确认《准予迁入证明》的获取方式。
选择自取的,申请人到窗口自行提取准迁证;选择邮寄的,邮政EMS以到付方式将准迁证送达本人。
(五)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拟落户区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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