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期内利息的内容
(一)能否得到支持的不同情形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况。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利息的支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计付利息的上限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贷款利息并不能抵扣增值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指出了: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里也明文规定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谓贷款服务,就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一项业务活动。而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票据贴现、融资性售后回租、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是银行开户时缴纳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服务无关的费用,则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买受人是什么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竞买人存在于整个拍卖过程,买受人却是拍卖结束时最终买到拍卖标的物。
(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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