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如下:
1.信息决定权
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2.信息保密权
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
3.信息更正权
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
4.信息删除权
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5.信息报酬请求权
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
公民个人信息有如下特点: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层面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层面的保护主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位,侵犯公民信息罪,单位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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